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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最长年限50年

三亚日报  2014-05-18 08:21

[摘要] 5月16日,新修订的《三亚市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海南省三亚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原有的多项条款得以修改,以适应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需要。据悉,修改后的《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联营合作、作价入股的,最长年限为50年,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政府批准。

5月16日,新修订的《三亚市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海南省三亚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原有的多项条款得以修改,以适应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需要。据悉,修改后的《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联营合作、作价入股的,最长年限为50年,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政府批准。

据介绍,原《办法》第十九条曾规定:“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入股,……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40%。”“股权转让后,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权不得低于30%。”在现实中,此规定被认为将导致一些需要高投入的高端项目受限于投资总额,项目将无法实施。在新修订的《办法》中,此规定被删除,高端项目因而不再受此限制。

新《办法》规定,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的(不含上市公司),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合作协议签订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和合作投资人先行约定选择固定回报的获利方式。即投资获利之前,每年收回固定回报值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值的同期存款利息;如投资获利,则以股权应享份额和约定固定回报值之间“就高不就低”原则获利。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和超面积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非法占用等有关规定处理。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变相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出售小产权房的,按照非法占地等有关规定处理。(记者张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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